好死与赖活的权利——辩论的较量
引子:一个残疾律师与各校教授之间间接的抗衡.主题是关于”好死与赖活的权利”。看过文章后有所感慨,脑海中对立的两派也吵得不可开交,于是就有了下面这个杂文。
正方观点:对于高度残疾的婴儿,在其出生28天内,在医生的核实与协同下,父母有决定对其进行安乐死的权利。
反方观点:对于高度残疾的婴儿,在其出生28天内,在医生的核实与协同下,父母没有决定对其进行安乐死的权利。
开场白:
正一辩:各位好!如今有一个现实的社会问题摆在我们的面前,一些可能或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了我们有少数人的下一代很不幸遭遇高度残疾的折磨。虽然我们谁也不愿意接受。但这是客观存在的,不可避免!我们肯定在大脑中会思考,至少也会闪过这样那样的想法:这样拥有高度残疾的婴儿是好死还是赖活着呢?好,这就是我们各位要辩论的主题。
首先,我们讨论的主题有几个前提:1)高度残疾的病理特征,也就是连最起码的生存、生活的基本需求都必须依靠他人,或者至少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扶持,才可能生存。2)出生28天之内。因为此时的婴儿还不具有人类思维,意识形态还处于混沌状态,因而生或死也没有实质的概念。3)医生的科学证实。只有这个条件才能保证前2者是真实可信的,以杜绝可能存在的弃婴等事件的发生。得出结论:父母的选择权利与否。这是很重要的。作为婴儿的责任人、监督人、养育人,在上述条件成立的情况下,可以从自身的财力、精力等等方面进行权衡、选择。无庸置疑,抚养这样高度残疾的婴儿所需要的是非同一般的精神和物质支持!假如强制父母无条件接受并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在座的各位难道会认为这是体现出我们文明社会所需的人性、人道吗?这样还能够保证这个婴儿如所愿的成长吗?
综上所述,很显然,我方的结论是通过全面权衡而得出的理智和可行的。谢谢!
反方一辩:各位好!刚才正方一辩振振有词的用词中竟然出现什么文明、理智、可行的字眼?!难道我们的人类社会竟然“文明”到要自相残杀才能维系吗?而我方恰恰认为人的生死权利是不能主观去选择的,即使对于高度残疾的婴儿,出生28天之内也好,医生核实与协同下,也不能由父母来决定对其进行安乐死的权利!!
我们的人类社会发展得更美好,需要的是相互关爱,而不是动物社会之间所谓的自相残杀的弱肉强食剥夺他人的生命!请记住,我们是人类,不是兽类!只有这样的社会才能体现出我们社会的文明程度!
其实,这个辩题中隐含了“人道“与”非人道“的观点。假如以所谓的”高度残疾“来标识某些人,从而定义为”劣等“,就被归纳成财产一样任人主宰是否,这是怎样的悲哀啊!我们的历史进程中有太多因标识了这样那样的歧视,诸如法西斯对犹太人、日本军国对中国老百姓、美国3k党对黑人等等这些惨道无情的”种族杀戮“~看看吧,那种惨绝人寰的社会是我们所期望的吗?在这样和平、和谐的社会,我们难道不是更应该相互之间无所谓高低贵贱、相互关爱、相互扶持,共同创造文明美好的社会吗?!
这些高度残疾的婴儿中,我们相信,肯定会出现诸如海伦、张海迪等等许多甚至超过一般正常人的“身残志不残“的英雄一样的人物!想想,假如因为当初所谓的生死选择,我们将可能损失多少这样的人才?!所以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生死权利不能主观选择!
自由辩论:
正一辩:反方一辩陈辞可谓慷慨激昂,一番话大有把我们正方打入“刽子手“的架势!请各位注重了,他在论述中偷换了一些概念,模糊了一些界限!我们之所以选择,是因为我们不能避免那些客观生理所带来的不幸!不可否认,高度残疾的婴儿的抚养不是一般家庭就能承受,假如我们连承受方的选择权利也给剥夺了,难道对这些不幸的父母就是公平的”人道“吗?我们看见了海伦、张海迪这样的人物,那么我们大家是否又看见了更多的的家庭的沉重负担的艰难过活,更不用奢望什么伟人的奇迹出现了?
反一辩: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伟人也会出现在他们之中啊!
正二辩:反方曾提到“种族屠杀“,什么是劣等种族,无非是那些自大的法西斯狂自我鼓吹的主观观点,而我们所讨论的辩题却是经过医生核实的客观的生理缺陷,截然不同的情况,被反方加以模糊,甚而煽风点火!
反二辩:不是我们煽风点火,是因为这种标识的生死主观选择只能让人联想到“非人道“、”自相残杀“这些字眼!
正三辩:反方反复强调所谓“人道“,请问什么是人道呢?
反三辩:所谓人道,是能和谐文明的促进社会进步的一切行为和体制!
正三辩:那对大多数人的公平的行为和体制,是否体现了“人道“呢?
反三辩:是!
正三辩:那好~回到我们的辩题!医生、父母或抚养人的家庭以及所在的社会圈子等多方的群体构成与模糊生死意识的婴儿单一方相比较,前者难道不是属于多数人,难道就不能对他们体现出人道吗?那给予他们的选择权利,难道不是人道的吗?
反三辩:你这是偷换概念!按照你的说法的话,弱势一方就能被强势一方决定生死的话,那我们何必花费那么多的精力和财力去拯救比我们人类低等的动物呢?不如就让这个地球留下我们这些所谓高人一等的人类就好了?!
正四辩:很遗憾对方的孤注一掷!动物与人类不属于同种类,之间没有评判的标准!另外,在地球上,生态圈的多样化维护,不是为了哪一个特定的物种,而是所有生存于世的生命,当然包括我们人类!不好意思,这是辩题以外的话。对方牵涉这个非辩题的话题,很怀疑,是否是人类自我膨胀意识在作祟,所以也可以进一步推想,你们的结论观点是否也是基于这样非客观、非全面的论点而得出的!
反四辩:刚才我方三辩的说法是来源于正方的观点,请不要强加一些意识误导!
结束语:
反四辩:各位好!现在是我方最后陈述的时候。无论这样的辩题结论如何,其实都是抛砖引述出我们的社会所想构建的是向往着人道还是非人道,文明还是非文明的方向!我们尚且不能对动物枉自评判生死权利,更不用说我们自己的同类了,当讨论到对无辜的小生命选择生死时,是否感觉到了我们作为人类的悲哀?!
从生理病理上标识某些同类,相信以后,讨论的话题还会出现,低智商的人类是否还要存活于世,老弱的人类是否存活于世等等,他们有着共同的特点,就是被标识了,定义成为“劣等“的!它映射出我们某些自视高贵的人类的等级观念,请相信,当今天在讨论”高度残疾的婴儿“时,明天说不定就在讨论你我这些逐渐被驱逐出”强势圈“的弱势群体的生死权利了!
想象一下吧,假如今天辩题的结论是同意“好死与赖活”生杀大权,我们的社会还会是我们所期望的那样和谐、文明、美好吗?!
因而我方仍然坚持不能主观决定生杀大权!
正四辩:各位好!刚刚洗耳恭听了反方的“声情并茂的控诉”,不过遗憾的是,反方一直没有从“偷换概念”、“模糊概念”意识中跳出来,来直面回答我们所讨论的辩题!
假如我们没有了选择,没有当初被讨伐成所谓无人性的“避孕”、“结扎”等各种手段遏制人类的无控制的繁殖的话,想象一下,我们现在这个地球的人类恐怕不止挤下63亿吧!什么是人道?自由辩论时双方曾一问一答讨论过,大家都同意“对大多数人的公平才是真正的人道”。那么,构成方作为大多数的父母,凭什么没有选择的权利呢?他们可以选择放弃还是继续,这种截然不同的选择怎么就被反方定义到“种族屠杀”的概念了呢?而且,我们这个社会的构成不管是金字塔式,还是橄榄球式,大多数都是相对的弱势群体,包括你我这些普通人,我们正在或曾经贡献社会,有什么理由相信像反方所提到的那样,杞人忧天呢?假如我们有选择,我们肯定是希望通过先进发达的医学手段,将不再诞生因生理缺陷不幸的婴儿,也就不再讨论现在所讨论的辩题。但是假如上帝没有给我们逃避不幸的选择,那我们人类就只能接受不幸所带来的痛苦吗?我们期望他们之中会出现像海伦一样的奇迹,但是对于拥有这样高度残疾婴儿的不幸家庭,又有多少是出现了奇迹?!我们可以期望,但不能欺骗自己,当对大多人公平的选择权利也被剥夺了,我们还能想象这样的社会果真是人道的吗?虽然对对方煽风点火的情绪陈述表示敬佩,但我们的大多数人的理智不应该这样就被蒙昧了。所以,我方坚持认为:对于高度残疾的婴儿,在其出生28天内,在医生的核实与协同下,父母有决定对其进行安乐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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