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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NOx的控制对策和治理措施

关于NOx的控制对策和治理措施

、国外NOx控制情况

八十年代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围绕NOx排放控制问题采取了一系列国家行动和国际合作方案。    早在1979年,有33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经济委员会关于欧洲长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公约。1988年11月根据该公约制定了一项议定书,要求到1994年将NOx排放冻结在1987年(或更早年份)的水平上。所有签字国均被要求采用最佳实用技术控制新增固定源和流动源排放的NOx。欧洲在1988年通过了“欧共体关于大型燃烧设备污染物排放限制法令”,要求欧共体1987年7月以前安装的、大于50MW的全部燃烧设备,其NOx排放总量到1993年要在1980年基础上削减10%,到1998年要削减30%。其中德国、比利时、法国、荷兰和卢森堡等国到1993年削减20%,1988年削减40%。除上述国际公约外,许多国家还根据各自特点采取了相应的国家行动。如奥地利、比利时、丹麦、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瑞典、瑞士、英国美国等均制定了现有锅炉和新增锅炉的NOx排放标准国家控制方案。在NOx控制技术方面,上述国家均已应用商业化的低NOx燃烧技术,其中奥地利、日本德国等已应用商业化的烟气脱氮技术,而美国、丹麦、荷兰、瑞典等国烟气脱氮则处于示范工程阶段。

2、我国应开展的NOx控制工作

固定源NOx的控制工作应制定相关的排放标准,并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SO2和酸雨的污染控制工作来进行。国内外应用与中发展的NOx排放控制技术大致可分为二类:改进燃烧技术以减少NOx的产生和在烟气中去除NOx。在我国进行NOx控制技术的开发应强调技术要适合国情和结合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烟气脱硫工作。改进燃烧技术因其经济易行,适合作为NOx控制的第一步。干法可再生系统利用吸附剂或催化同时脱除SOx和NOx、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选择催化还原SCR等技术有的已商业化,有的正在示范,可以达到较高的脱氮效率,但初投资运行成本较高,宜作为大规模控制NOx的第二步。在烟气脱硫系统FGD上增加脱氮功能由于只增加少量系统投资,不显著增加系统运行费用,已成为研究热点。减少城市因采暖小锅炉排放的NOx还可考虑应用蓄热式电锅炉。

机动车NOx的排放量虽然占排放总量的比例不大,但对城市中心区的贡献率较高,尤其是在非采暖期,是形成光化学烟雾的主要来源。对机动车排放NOx的控制应结合目前的城市“双达标”工作,强化在用车的检查/维修制度,对部分排放严重的车辆实行加装尾气催化净化装置、高能电子点火装置、化油器电控补气加闭环三元催化净化装置等技术改造,制订切实可行的淘汰老旧机动车的治理办法,严格执行老旧车报废制度,逐步提高燃料质量,加强城市规划、改善道路条件和强化交通治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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