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系
澳大利亚独资
企业,该公司自2001年组建以来一直租赁位于某地方双港镇剧场道4号的
天津南华皮革有限公司原
生产厂房及部分原有
设备进行
生产,
生产原料为经过初步鞣制的新西兰产蓝湿羊皮,在该公司内经复鞣及整饰等工序处理后,年产高档羊皮服装皮革90万张。
随着双港镇的
建设发展,现厂址周围建有多个居民住宅区,已不适应企业的
发展和双港镇的
发展要求。该公司计划在维持原厂90万张羊皮/a的生产能力、不增加产量的基础上,将该厂搬迁至津南
经济开发区(西区)内,
投资新建生产车间、办公楼、
锅炉房、
宿舍等厂房
建筑,将原厂的生产设备搬迁至新厂址,并新建污
水处理站,搬迁后原厂不再进行生产。本
项目总投资2230万元,
项目建成后,公司将年生产羊皮革90万张,实现年销售收入9540万元,利润总额2412万元/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
评价法》、
国务院1998年第253号令《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
管理条例》与XXXX人民
政府令(2004)第58号《XXXX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
管理办法》中关于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
评价的规定,本项目应编制
环境影响报告书。XXXX委托XXXXXXX承担该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在接受委托前,由XXXX环境
工程评估中心组织相关
专家与
农业部
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的工作人员一起对本项目原厂和搬迁项目现场进行了实地考察,
专家提出了“关于《XXXX》搬迁项目现场考察评估
意见”。依据评估
意见,本项目的评价人员对拟选厂址所在地区的环境状况和原厂的
工程概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分析,并在现场勘察、
资料调研的基础上,先期编制本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根据
专家评审的大纲及
技术评审会纪要,经过了环境现状监测、影响预测、公众参与等工作,编写完成了本项目的
环境影响报告书,现呈报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