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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水污染防治 责罚并举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水污染防治 责罚并举

旧账未清、又欠新账”。两天前,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在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首次审议时,这样说明我国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的现状。据环保总局监测,2005年全国七大水系的411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有27%的断面为劣Ⅴ类水质,全国约1/2的城市市区地下污染严重。
  “守法成本较高,违法成本较低”,被认为是我国水污染治理的“顽疾”。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明确责任,加大处罚”成为此次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关键词,也被认为是解决水污染治理“顽疾”的关键所在。
  政府责任更加明确
  推行排放总量控制,“区域限批”写入草案
  明确政府责任,是此次修订草案的重要内容之一。
  “现在的污染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一定要依法解决污染问题,强化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尤仁委员说,如果没有监督管理,还是会出现污染后治理、治理后污染的恶性循环。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是修订草案中突出强调的一项内容。而按照修订草案的规定,总量控制也是与政府的责任密切相关。草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与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签订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再把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社会普遍关注的“区域限批”内容也写进了修订草案。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草案规定,不仅是违反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要定期予以公布,对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地方人民政府也要定期公布。
  违法惩罚越发严厉
  明确罚款额度,污染事故罚款不设上限
  加大对水污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是此次修订草案的重要内容之二。
  相比于原有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中普遍增加了对于违法行为的罚款具体额度的规定。其中对于造成污染事故的,明确规定按照造成帅的比例进行罚款,而没有设置罚款的上限。一般或者较大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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